原标题:西安摩摩公司一审被判道歉 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焦点8问
为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精神抚慰金数额咋确定的?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7原告与叶挺是什么关系?
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叶挺已去世,7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2、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审理经过哪些过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该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2.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6月12日,雁塔区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的焦点。7月15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9月28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3、《囚歌》的创作背景是什么?
叶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始人及新四军重要领导人之一,是闻名国内外的军事家。据史料记载,1941年1月,叶挺在皖南事变时被国民党非法逮捕,先后被囚于江西上饶、湖北恩施、广西桂林等地,最后被转移囚禁于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集中营。在狱中,叶挺受尽各种苦刑,仍坚贞不屈。1942年,叶挺写下了这首《囚歌》。该诗作是他写在被囚禁的重庆渣滓洞集中营楼下第二号牢房墙壁上的,手稿则由叶挺夫人李秀文探监时带出。1946年4月8日,叶挺乘飞机由重庆回延安,飞机在山西兴县黑茶山附近失事,遇难身亡。
4、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涉案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5、被告是否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囚歌》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在此意义上,涉案视频侵害的不仅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实际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6、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式,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者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
本案中,7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叶挺烈士英雄事迹和精神行为的诉讼请求,经查,在7原告起诉前,“今日头条”平台下架了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并对“暴走漫画”账号进行了封禁,随后,“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也作出了类似处理,该侵权行为已停止。7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观上实施的侵害叶挺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7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7、本案中法院是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但同时,在诉前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公开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当庭表达歉意。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7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8、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有哪些?
借由本案,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涉案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被告虽然辩称创作案涉视频的初衷是反讽社会不良现象,但其作为网络媒体运营商,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也提醒其他社会公众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也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裴亮 实习记者 于震 摄影 陈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