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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如何进行
日期:2020-11-10 09:16:58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号

小陈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并获受理。在开庭前,小陈与该企业达成一致,有意采取调解。小陈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再次进行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即使在受理前已经接受过先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仍可以再次启动委托调解程序。

条文释义

《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了委托调解程序。

委托调解是指在争议处理的特定阶段,仲裁庭委托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调解,而调解结果的作出归于仲裁庭的一种调解方式。

为综合发挥不同调解方式的优势、保证争议处理效率,限定了委托调解应在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实施,接受委托开展调解的不仅包括组织还有个人,明确了未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开庭审理的期限。

委托调解的适用

No.1 适用时间和条件

受理之后,开庭之前

与调解建议书发出的时间是在受理之前相区别,委托调解的适用时间是在受理之后、开庭之前。

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仲裁庭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初步了解,能够对案件是否适合调解做出判断;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接到另一方提交的答辩书和证据之后,或者在仲裁庭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之下,可能对案件的预期产生了新的认识,能够更加理性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双方同意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实行委托调解;仅一方同意的,不可以实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受理前已经接受过先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仍可以再次启动委托调解程序。

No.2 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与调解建议书制度不同,接受委托调解工作的对象除了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还包括其他组织和具有调解能力的个人。

这是因为,委托调解其实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受委托的前提下行使仲裁庭的调解权力,其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及其授权;而调解建议书制度中,调解组织是调解主体,其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自身是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

在实践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委托调解的对象。

No.3 委托调解的方式

为方便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开展调解工作,实行委托调解,仲裁委员会一般需要发出委托调解函。

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可以前来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指引当事人前往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处接受调解;有的地区还建设了网上调解平台,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台上通过视频、语音等方式接受调解。

No.4 委托调解函的内容

委托调解函一般应当列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委托调解的期限;出具委托调解函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在出具委托调解函的同时,应当一并移送案卷材料,并在委托调解函中列明所移送的材料名称和份数。

委托调解与仲裁庭审的衔接

No.1 委托调解的期限

《办案规则》给予委托调解的期限为十日,从当事人同意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同意的时间为准。

这样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案件超过四十五日或者六十日的审理期限;二是与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对应,一般来说,答辩期加上举证期限共为十日左右,在这一段期间内委托调解,并不会耽误案件审理的进程;三是长时间的调解不成,有可能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四是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之后,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调解的期限应当计入审理期限,不能作为中止审理的情形。

No.2 委托调解后的处理

委托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如果对部分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仲裁委可以协调变更调解协议内容,并根据变更后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委托调解后未能在十日内达成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的,则委托调解程序终止,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