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 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