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纪念馆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成的革命纪念馆,承担着宣传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十三年革命历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的重任,是全国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示范基地,是融收藏、研究、宣传于一体的综合类革命纪念馆。为进一步充实馆藏资源,更好地展示延安十三年革命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延安革命纪念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与延安十三年革命史、陕北地方革命史相关的文物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文献资料
1.延安时期,党中央及各级组织签发的通知、指示、命令、文件、会议记录、简报等;
2.老一辈革命家的讲话、题词、签字、笔记、日记、手稿等;
3.与大生产运动、整风运动、双拥运动、劳动模范有关的文字资料;
4.1949年以前出版的与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相关的书籍;
5.反映陕甘宁边区社会生活的报刊、杂志。
(二)实物
1.老一辈革命家使用过的武器、日用品、生产工具、印章、纪念章等;
2.延安时期,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章、徽章、证书等;
3.反映陕甘宁边区社会生活的各类器物;
4.延安时期发行使用的邮票、布币、股票、纸币、光华代价券、地方商业券及土地证等。
(三)影像资料
反映党中央和毛主席在延安十三年革命历程的照片、电报、录像及录音文件等。
二、征集方式
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馆对不存在法律纠纷及争议、来源真实可靠的藏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征集。
(一)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作入馆登记并颁发收藏证书。
(二)收购。对文物所有者愿意出售的具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或资料,经专家鉴定后,以合理价格收购。
(三)借用与代管。文物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借于我馆展出或交由我馆保管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借用、代管协议,由我馆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和对外展出。
(四)移交。相关单位认为继续保管确有困难,或移交后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的文物、史料,可移交我馆收藏保管或对外展出。
三、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联系方式
办公室:0911—8213666;李英翠:13891190558;郝路路:1348841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