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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理论逻辑

日期:2020-10-23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 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任务,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大论断,这一重大论断拥有着明确的理论逻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本质的特征”作为一种本质概括和抽象表达,它有三个层面的具体含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的“最大国情”。“要回到我们的本源上去认识,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里的“最大国情”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一是历时性维度,即我们必须从“本源”的意义上来考察中国国情: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新中国建立的主导逻辑,它贯穿了中国道路的始终;二是共时性维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并不是空洞、抽象的口号,而要在各个环节落实、变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脑子要特别清醒、眼睛要特别明亮、立场要特别坚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的“最大特色”。我们所要发展的“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目标”,我们所要走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其普遍性的一面来看,“社会主义”构成了共性的发展目标,但从其特殊性的一面来看,我们所要发展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最大表现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作为我国最高的领导力量,有利于在最大范围内凝聚共识,形成社会发展的“合力”。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有效地发挥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并让这种制度优势迅速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民族复兴任务的实现。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阐述了共产党的性质、特点、策略、原则、目标等,并认为共产党不仅要保持“理论上的先进性”,还要保持“实践上的先进性”,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要为了“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不断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章程》已经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的领导核心。”这就从理论上回答了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那么,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基本性质又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由历史和人民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这也反映在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前,我们先后经过了“器物学习”“制度学习”“文化学习”等不同阶段,但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些“西方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自觉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才开始走上了独立自主的“中国道路”。 

在“站起来”阶段,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只有真正做到了“众星捧月”,新中国才能真正得以建立,在这种意义上看,正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才为新中国的建立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奠定了基础;在“富起来”阶段,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贯穿这些思想的一条主线仍然是“为人民服务”,它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只有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才会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前,我们处在“强起来”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就是“人民至上”价值目标的重要体现。“人民至上”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擘画时代宏伟蓝图的重要法宝,只有当广大人民支持和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民族复兴伟业才拥有了方向保证。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点是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它也构成了在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法律基础,从理论上回答了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了宪法总纲。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了核心位置,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遵从宪法规定,但这并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要明确指出: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所决定的。同时,党自身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不能逾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针对广大党员,学法、懂法、遵法、守法是基本的要求,这也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之后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我们一直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文系2020年度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研究”(SC20C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李 弦 单位: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