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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日期:2020-11-02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赵旭东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前景向好,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短板弱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编纂民法典,是补齐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短板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所确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制度根基必将更加坚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以良法善治为基础。民法典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在财产权、合同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使民事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市场主体平等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产生有效的价格信号,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此外,民法典还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典创设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分类强调了企业等营利法人的营利属性,拓展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范围,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就会产生谋求发展的不竭动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种类的财产权,丰富了市场交易的客体,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民法典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其中,物权是一种较为普遍和常见的财产权。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详尽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行使方式和保护手段,通过登记等物权公示制度降低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民法典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对稳定权利人预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还充分反映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大大激励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动。

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

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良好的规则能够促使生产要素得到平等使用、优化配置。民法典对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剂”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一起融入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价值。今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民法典把因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新生产要素及时纳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加以规定,确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为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奠定了规则基础。

在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方面,民法典也有诸多创新之处。比如,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民法典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培育和建设土地经营权市场,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创造制度条件。为扩大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担保物的范围,民法典通过列举加兜底的形式对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行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用作抵押。这些规定使更多生产要素能够设立抵押权,进一步拓宽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对活跃市场活动、激励市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生产要素充分利用,民法典还完善了市场交易制度,创立了一些新的交易机制。比如,民法典合同编在完善合同法典型合同规则设计和风险安排的基础上,新增几类典型合同,如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规则。民法典扩充了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传统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包括新的数字化缔约方式,为交易正常进行提供更大便利。民法典还包容交易习惯,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交易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行业自治和行业交易习惯发展,促进要素配置过程更加符合行业特征和特定市场的特殊需求,从而推动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稳定的秩序。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发展环境,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既需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益,也需要促进合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对此,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全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予以全方位保护。这种全方位不仅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般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上,还体现在对一些特定侵权行为责任的详尽规定上。例如,规定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作出针对性回应。为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向创新聚集,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保障的信心,让市场主体能够安心投资经营,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

激励诚信守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企业家的重要素质,也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价值取向。只有合同普遍如约履行,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对给付不能、给付迟延、部分给付等违约形态进行整合,还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促进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这有助于培育和弘扬市场主体“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强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规则意识,推动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全社会弘扬诚信观念。

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由此确立交易自由、经营自由等诸多确保市场经济得以开展的条件。同时,民法典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滥用交易自由,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设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促进市场交易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提供了详实、可靠、安全的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就相关交易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这些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规避常见交易风险的规则,既节省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又能活跃市场交易。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