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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史鉴价值

日期:2020-12-21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张晋藩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唯一经历五千年历史发展而从未中断的国家。就法文化而言,同样源远流长、代有兴革,既融入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又积累了治国理政方面的丰富经验与教训。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对中华传统优秀法文化进行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真正做到以史为鉴。

以民为本

民心向背对国家兴衰起着决定性作用。《尚书·五子之歌》根据夏王失德失民亡国的教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周朝在灭掉商朝以后,也有戒于纣王失民亡国的教训,强调国应以民为本,“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孔子提倡仁者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其后孟子将孔子的仁学发展成为仁政学说,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进而总结“君为民而立”。西汉贾谊总结秦亡的教训时指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后世的有道明君、有识之士总是以利民、富民、惠民作为国策的支撑点。

民本思想对中华传统法文化有着深远影响,民惟邦本的治国要略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有很多具体体现。比如,中国古代有关土地、水利、赋税的立法,都是着眼于保民生的;自汉朝起,法律对老、幼、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恤刑,《唐律疏议》以来的历代法典,都规定了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废疾笃疾和孕妇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得刑讯,并可减免刑罚。这些规定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的仁政。

德法共治

德法共治是古圣先贤从悠久而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中得出的结论。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历代开明的统治者、思想家都主张以德化民,即以德消除人所具有的不良心性,使之得到净化臻于良善,进而改良风俗,发挥道德的化民之心性与风俗的作用。道德虽可以化民、可以正俗,但由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只能化而不能禁止,诚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所以需要得到法律的配合和支撑,才能真正发挥以德治国的作用。就法律而言,其职能在禁暴惩奸止恶,但法律如果失去了道德的主宰,不仅丧失应有的权威性和正义性,而且难免流于滥罚酷刑的歧途。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互补互用、共同为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严治官、宽养民

严治官、宽养民是中华传统法文化所强调的施政手段。韩非子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理论,由于此理论适应了国君的需要,因而后世一直沿用,并且演绎为严治官、宽养民的政治逻辑。

严治官主要表现为:其一,严上官之责,以警下吏。明代王夫之举唐代宗时宰相杨纶为例,官“清慎自恃”“立法于身”,使得权倾当朝不可一世的汾阳王郭子仪“且为之悚惕,孰敢不服哉”。其二,行考课之法,建监察制度。从建立官僚制度之日始,便实行严格的考课官吏政绩的上计之法。唐代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之法,宋代有监司互察法,明有八法考吏,清代有六法考吏。考课的结果是优异者擢升,平庸者黜革,违法者治罪。正如苏洵所言“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普通百姓也期望在大考之年能够消除为官不善的贪官污吏。除此之外,还推行了严密的御史监察制度,以维持国家纲纪,纠弹贪官污吏,保持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其三,重任免考选,选贤任能。“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历代开明统治者非常重视选拔人才。汉代实行孝廉方正的选官之法。隋唐建立科举考试制度,使选官制度化法律化。除去一般的科考之外,还有所谓的特科、恩科等配套制度。甚至御史出巡也负责考察推荐贤能之士。

与严治官相对应的是宽养民。宽养民主要表现为:其一,国家给人民以必要的生产生存手段——土地。其二,宽减居民的赋税负担和力役之征。其三,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如犯法,按律宽减。此外还注意施行各种保民、利民、富民、惠民的政策,以夯实政权基础。

良法、善治和贤吏共同为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良法的表现为:平之如水,公正无私;洽于民心,反映民意;循变协时,变中求稳;简而能禁,使民易知。善治则是良法的目标,善治所追求的是为政中和,宽猛相济;足食足兵,民富国强;区分善恶,信赏必罚;诚信和睦,调解息争。

在良法与善治之间还需要贤吏这一核心环节来进行沟通。孟子从春秋战国国家兴衰变化的历史经验中认识到贤吏对于执法的作用,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贤吏是执法者,也是运用法律推行善治的执行者。只有通过执法之吏使法的规范变成实际,法才能起到治世的作用。良法、贤吏与善治,三者连成一体,密不可分。贤吏执法以求治,带来了法治清明的盛世。正如白居易所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从变法的教训中认识到,“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王夫之认为,单纯任法与单纯任吏都是为治之弊,只有授贤吏以法,使之遵循,才能带来善治。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文化底蕴之深厚、特色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理政经验教训之丰富,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及其对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法文化支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