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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日期:2021-01-14    文章来源:群众 作者:公丕祥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辟地提炼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关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上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文明社会的国家与法律发展史充分表明,国家与法律从来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在现代社会,一定的法治制度本质上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权要求,超越政治的法治不过是海市蜃楼式的幻想,是根本不存在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政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政治性质反映在诸多方面,归根到底在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

在当代中国,“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和根本。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自觉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最大政治优势所在,是法治中国建设开拓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但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在法治建设领域,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质和政治方向的重大问题,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明确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之中,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因此,在当代中国,党和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大变革的历史进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进展,凝结着弥足珍贵的法治发展的中国经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无疑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条至为重要的基本经验。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法治建设的全局并主导着这场法治革命的运动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1979年9月,党中央第一次鲜明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这对于我们党探索新时期对法治建设领导的新思路新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大踏步地向前推进。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郑重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鲜明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新的时代条件下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协调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回眸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历史行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是法治建设得以顺利推进并取得重大进展的根本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坚持不懈的高度重视和执着努力,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和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

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以立法工作为例,必须恪守“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政治原则。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着立法工作的全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在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的指导下,2016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健全和完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体制、制度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统筹及其组织化程度显著有效提升,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强大动力。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战略决策,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在2018年启动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也相应成立统筹协调本地区法治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此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制度逐步建立,相关的法治督察工作有力有序展开。法治建设成效已经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以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这对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