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廉政建设。陕甘宁边区自1937年9月成立至1950年1月19日光荣完成历史使命,廉政建设就自始至终贯穿于边区工作的各个方面。陕甘宁边区不仅是抗日的模范地区、实行民主政治的模范地区,也是廉政建设的模范地区。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之下,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了艰苦的工作作风,厉行了廉洁政治,在人民政权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1938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上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明确提出了“改造旧政权,建立廉洁政府”的目标。8月15日,边区政府制定发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十种行为。
1939年,边区政府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中更加明确了量刑定罪的标准:1.贪污数目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2.贪污数目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数目300元以上者,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并号召人民控告揭发。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
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又规定:政务人员“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抗战时期,边区还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其中明确规定:“有破坏政府法令、危害群众利益以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等行为者,不得任用为政府干部。”
对于贪污违法的惩处,陕甘宁边区政府历来抓得非常紧,又非常认真。对政务人员中的贪污分子不但严厉惩处,而且加重处分,或者从重治罪,党龄、地位、功劳、职务都不能成为他们赦罪、逃避惩罚的借口,仅在1937-1938年间,边区政府司法部门严格判处了180起贪污腐化案件。
1937年8月,盐池县县长曹某某,贪污破获赌博案的罚款两起,共159元,在1938年2月被发现,边区政府当即予以撤职。
1938年4月,安塞县第四、第六两区区长贪污被没收的烟土也被撤职严办。
据《陕甘宁边区政府指令》中记载:甘泉县某县长因挪用公款边币220元,边区政府发觉以后,发出指令“严令交还,以公款而正吏治”;原陕甘宁边区税务局总务科长冯某某渎职贪污,并私藏烟土,边区政府立即发出指令“税务总局冯某某渎职、贪污、私藏烟土,陷害同志等不一而足,可谓罪大恶极,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税局将该犯送交法院甚为妥当。今后着令该局继续供给材料,以期惩一儆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
【作者:张建儒】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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