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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日期:2020-01-06 17:28:22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有效保证。正因如此,《决定》向我们提出了“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要求。

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持续努力,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不强,管党治党宽松软,导致这些地方和部门出现风气不正、政治生态不好、腐败严重等突出问题。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一连发出“三问”:“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这“三问”就是针对管党治党不力现象提出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在思想上真正明确,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通过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推动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委书记自觉承担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推动各级纪委积极担负起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贯通、层层落实。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第一身份是党员,如果对管党治党不重视、不尽责甚至不负责,那就不能算是真正合格的党员,就谈不上对党忠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自觉把应负的管党治党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

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0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8年8月进行修订,2016年7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于2019年9月根据科学、精准问责要求进行修订,这两部党内法规为追究全面从严治党失责行为提供了根本依据。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管党治党责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总之,要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各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编辑:何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