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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2011年1月16日)
日期:2020-02-18 15:49:34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

(略有删节)

(2011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预备役部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预备役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预备役部队绝对领导和预备役部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对预备役部队的绝对领导,保证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和科学发展,保证预备役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应当贯彻《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军队政治工作的各项原则,坚持党管武装,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制度;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开展工作;坚持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抓好工作落实;坚持军民结合,加强军地协作,提高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经费由军地共同保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领导全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政治部(直属工作部),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主管所属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

第七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党委共同领导所在区域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军兵种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现役部队的领导;在行业系统组建的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同时接受编有预备役部队的总部有关部门和主管该行业系统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

组建有预备役部(分)队的地区的军分区、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党工委)或者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做好有关的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党委在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研究解决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导有关部门与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组织指导有关部门配合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做好预备役部队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考核、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有关部门配合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做好预备役官兵战时动员征召和转服现役中的政治工作以及战时政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组建有预备役部队的行业系统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在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做好有关的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

第十条 省军区政治部在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方面,按照《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编有预备役部队的总部有关部门、军兵种现役部队的政治机关,在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方面参照《政治工作条例》有关省军区政治部的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职责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预备役师、旅、团(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政治机关,除分别履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师、旅、团政治机关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所属部(分)队落实党管武装制度,承办本级党管武装工作事项;

(二)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

(三)组织指导所属预备役部(分)队加强预建党组织建设;

(四)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考核、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属预备役部(分)队做好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

(六)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官兵战时动员征召和转服现役中的政治工作,组织领导战时政治工作;

(七)组织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先进预备役连队(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和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

(八)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管理预备役部(分)队的军分区的政治部,在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第一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和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十二条 预备役师、旅、团的第一政治委员,由上级或者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其中,预备役师第一政治委员由所在省的1名省委副书记或者省委常委兼任,在一个省内组建有2个以上预备役师的,预备役师第一政治委员可以由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或者预备役师所在地的市(地、州,下同)党委书记兼任;在行业系统组建的预备役部队的第一政治委员,由主管该行业系统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兼任。

预备役部队第一政治委员的人选,由领导管理该预备役部队的军队单位的政治机关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并共同进行考核;预备役师第一政治委员,由军区级单位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后任免,预备役旅第一政治委员由军区级单位任免,预备役团第一政治委员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任免。

第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三)指导所属预备役部(分)队党组织建设;

(四)组织领导所属预备役部(分)队重大活动;

(五)组织协调解决所属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指导预备役官兵战时动员征召和转服现役工作。

第十四条 预备役部队第一政治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预备役部队党委全会,研究讨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预备役部队建设情况汇报,提出加强部队建设的意见;每年至少到预备役部队现场办公2次,研究解决预备役部队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每年结合地方党委议军会议或者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党委全会,报告党管武装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预备役师、旅、团政治委员除履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政治委员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第一政治委员汇报预备役部队建设情况;

(二)组织协调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三)领导基层预建党组织建设;

(四)领导做好预备役军官选拔、配备、考核、培训工作;

(五)领导部队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

(六)组织协调做好预备役官兵战时动员征召和转服现役中的政治工作,领导战时政治工作;

(七)领导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

第十六条 预备役营政治教导员、预备役连队政治指导员,由编兵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兼任;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的人选,由预备役旅、团政治机关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并共同进行考核,预备役营政治教导员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预备役师(旅)任免,预备役连队政治指导员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预备役团(旅)任免。

第十七条 预备役营政治教导员、预备役连队政治指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

(二)掌握预备役官兵的基本情况,做好预备役官兵的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提出本单位预备役军官调整配备建议,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经常性管理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预建党组织建设,发挥预备役官兵党员的作用;

(五)组织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

(六)教育鼓励预备役官兵立足本职岗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七)协调落实预备役官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中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的政策规定。

预备役营政治教导员、预备役连队政治指导员在本营(连队)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和成建制执行任务期间,还应当分别履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预备役师、旅、团党委,应当按照《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军队党委工作条例》)的规定,着眼有利于落实党管武装制度、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组织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在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和带领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九条 预备役部队党委组成按照《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委成员的增补、免除由同级党委提出意见,报军队上一级单位党委批准;党委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役,其在党委中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预备役部队党委成员应当包括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党委成员中的现役军官主要是该部队的现役领导、机关领导、下一级部(分)队主官;党委成员中的预备役军官主要是该部队第一政治委员、预备役副职领导,司令机关、政治机关预备役副职领导和下一级部(分)队第一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预备役部队党委成员中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预备役部队党委第一书记由该部队第一政治委员担任;党委常委由该部队的第一政治委员、现役领导和预备役领导以及本级机关主要领导组成,党委常委名额由军队上一级单位党委决定。

第二十条 预备役部队党委全委会、常委会除履行《军队党委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二)领导本部队组织整顿工作,做好预备役官兵战时动员征召和转服现役的有关工作;

(三)对预备役军官调整、配备、考核、培训、管理和奖惩等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部队党委应当认真落实《军队党委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委工作和建设的各项制度。

预备役部队党委成员中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按照党委要求参加党委会议,抓好党委决议的落实;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向党委汇报参加集体领导、完成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营预建党委、预备役连队预建党支部,应当按照《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在本营(连队)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和成建制执行任务期间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预备役营预建党委,由该营军政主官、副职领导以及所属连队的军政主官组成,名额为9至11人;党委书记由政治教导员担任,不设政治教导员的,由军事主官担任。

预备役连队预建党支部委员会,由该连队军政主官、副职领导、排长组成,名额为7至9人;支部书记由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政治指导员的,由军事主官担任;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

预备役营预建党委、预备役连队预建党支部的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各项制度,按照《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现役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按照《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紧密结合预备役部队担负的任务和预备役官兵思想实际,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使预备役官兵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始终保持坚强的革命意志和旺盛的战斗精神。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人民战争思想教育,主要学习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习人民战争思想,了解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展的历史,认清预备役部队的地位、作用;

(三)职能使命和形势战备教育,主要了解国家安全形势、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学习军队的条令条例,明确预备役部队担负的职能使命和预备役官兵的职责要求;

(四)战斗精神教育,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学习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强化战斗队意识,培育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主要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履行国防义务教育,主要学习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中属于全民性教育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由地方党委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属于人民军队性质和宗旨、人民战争思想、预备役部队职能使命、形势战备、战斗精神、国防义务等内容的教育,由省军区政治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统一部署,预备役部队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预备役部队进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等时机开展,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课时。

预备役部(分)队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期间,对预备役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

第二十八条 组织开展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下列方法实施:

(一)课堂教育灌输,主要采取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和报告会、宣讲辅导等方法进行;

(二)随机教育启发,主要利用重大节日、兵员征集、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庆典仪式等时机,灵活多样地开展教育活动;

(三)新闻舆论引导,注重发挥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增强教育效果;

(四)先进典型示范,宣传预备役官兵中的先进典型,倡导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五)文化环境熏陶,利用有关社会资源和部队历史传统进行教育,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营造浓厚的军营文化氛围;

(六)搞好跟踪教育,了解掌握预备役官兵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与外出务工预备役官兵的联系,采取刊授、函授、电子通信等办法,保证教育落实。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组织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制度。

(一)计划制度: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下发教育计划;

(二)准备会制度:预备役旅、团政治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教育准备会,研究部署教育任务,组织备课示教、评教评学;预备役师政治部在部署重大教育任务时,视情召开准备会;

(三)教育骨干培训制度:预备役旅、团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建立现役军官与预备役军官相结合、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相结合的教育骨干队伍,每年组织一次培训;

(四)宣传日制度:每年至少安排2天为宣传日,协调媒体刊登、播发教育内容,组织教育骨干深入编兵地区、单位宣讲;

(五)检查考评制度: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检查评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时间、人员、效果落实情况。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和有关规定,适应预备役部队平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注重选优配强,加强培训和管理,努力造就高素质的预备役军官队伍。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贯彻平战兼顾、分布合理,结构优化、专业对口,编配相符、进出有序的原则。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备役师、旅、团政治机关,根据编制和缺额拟制预备役军官调整补充计划,经本级党委通过后,报军队上一级单位党委批准;

(二)预备役师、旅、团政治机关,根据预备役军官调整补充计划,商当地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研究提出初步人选;

(三)领导管理该预备役部队的军队有关单位政治机关,按照预备役军官任免权限和地方干部隶属关系、管理权限,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党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人选;

(四)领导管理该预备役部队的军队有关单位,按照预备役军官任免权限和程序,对确定的推荐人选任命职务,并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三十二条 省军区、预备役部队应当组织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预备役军官进行任职培训,学习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国防知识。团级以上预备役军官的任职培训主要由省军区组织实施;营级以下预备役军官的任职培训主要由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

省军区、预备役部队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现役部队带训、院校培养等方式,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在职培训工作,提高预备役军官履行职责的能力。

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党组织,加强对预备役军官的经常性管理。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与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党组织定期互通情况,了解掌握预备役军官的现实表现和在预备役部队工作情况;定期组织预备役营、连队的现役军事主官到编兵地区、单位走访,与编入本营、连队的预备役军官见面,了解其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每2年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役军官在预备役部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省军区和编有预备役部队的总部有关部门、军兵种现役部队的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预备役军官的考核。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把对预备役军官的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在部队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中应当加强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年度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的实际,制定下发政治工作指示,明确政治工作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召开政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任务;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实施跟进指导,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实施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在部队组织整顿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开展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国家有关国防、兵役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战争的光荣传统、预备役部队的地位作用,增强预备役官兵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二)会同编兵地区的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公安机关以及编兵单位党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对拟编入和已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官兵进行政治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不再继续留队;

(三)调整配备预备役军官,根据预备役军官调整计划,对因工作岗位变化或者其他方面不适合在预备役部队工作的,及时调整出队,并做好缺额预备役军官的补充、配备工作;

(四)对新入队的预备役官兵进行军队光荣传统和预备役部队基本常识教育,组织新入队的预备役官兵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军人宣誓;

(五)对退出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官兵,由营、连队召开欢送会,教育出队的预备役官兵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预备役部队建设。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在军事训练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根据军事训练任务和部队思想实际,搞好开训动员,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引导参训预备役官兵认清训练目的和要求,树立爱军精武思想,强化练兵打仗观念;

(二)针对不同训练阶段的特点和预备役官兵思想变化,及时搞好思想教育,提出宣传鼓动口号,组织评比竞赛活动,激发预备役官兵的练兵热情和高昂士气;

(三)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群众性练兵活动,发动预备役官兵献计献策,搞好互帮互学、评教评学,研究改进训练方法,解决训练难题,提高训练质量;

(四)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调动预备役官兵的参训积极性;

(五)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预备役官兵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在平时执行任务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深入编兵地区、单位,传达上级命令、指示,落实执行任务人员,部队集结后开展动员教育,统一预备役官兵的思想认识;

(二)针对预备役官兵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根据任务特点和上级要求,组织官兵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政策规定,加强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加强预备役部队党委、党支部对执行任务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临时组建单位的党组织,及时配齐干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预备役官兵的待遇,做好抚恤优待工作,帮助解决预备役官兵家庭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在预备役官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教育引导预备役官兵发扬劳武结合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组织发动城市预备役官兵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

(三)组织发动农村预备役官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创业致富和扶贫帮困;

(四)组织发动预备役官兵参加当地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教育引导预备役官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学科技、用科技,带头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组织发动预备役官兵参加平安创建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章 战时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战时,预备役部队应当紧紧围绕担负的任务做好政治工作,保证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十条 预备役部队在战前动员阶段,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向有关地方党委、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二)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搞好宣传发动,动员编兵地区、单位支持征召预备役官兵工作,发动预备役官兵踊跃参军参战;

(三)向有关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预备役军官征召名单,提出征召需求,做好预备役官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了解掌握集结后预备役官兵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级党、团组织和基层军人委员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调整配备;

(六)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预备役官兵家庭的实际困难。

对转服现役的预备役军官,预备役部队政治机关还应当协调有关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手续,做好军官任职、授衔工作。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部队在作战准备阶段,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进行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和军队职能使命教育,增强预备役官兵的革命意志和战斗精神;

(二)根据担负的任务,制定政治工作计划,下达政治工作指示,明确政治工作的原则、任务、方法和要求;

(三)组织政治工作研究演练,提高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指挥能力、协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略)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部队在遂行作战任务阶段,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宣传鼓动,针对任务特点和预备役官兵的思想实际,搞好随机教育,适时提出战斗口号,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二)调整组织和补充预备役军官,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任务需要,健全各级党、团组织,补充配备预备役军官,确保组织坚强有力和指挥不间断;

(三)开展军事民主,组织官兵进行战评,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战法;

(四)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宣传英雄模范事迹,激励预备役官兵英勇作战;

(五)(略)

(六)(略)

(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预备役官兵家庭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在作战任务完成后,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组织进行作战总结;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奖励与处分工作,表彰英雄集体和个人;

(三)协调地方做好预备役官兵复工复职的有关工作和已转服现役预备役军官的退出现役工作;

(四)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备役官兵的相关待遇和优待政策;

(五)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协调做好负伤、致病、致残、死亡预备役官兵的救治、善后和抚恤优待工作。

 第九章 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部队应当着眼加强全面建设,调动预备役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在预备役部队基层单位中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活动,在营级以下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中开展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

第四十五条 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应当严格掌握标准。

(一)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的条件是:组织健全,政治合格,训练落实,集结快速,制度完善,完成任务出色;

(二)优秀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是:政治觉悟高,职责意识强,军事素质优,模范作用好,工作贡献大;

(三)优秀预备役士兵的条件是:政治觉悟高,国防观念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第四十六条 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的评定工作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

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预备役团、营党委审核推荐,预备役师、旅(独立团)党委审批。

优秀预备役军官,由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组织评选,预备役营党委推荐,预备役旅、团党委审核并征求地方有关部门和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预备役师、旅(独立团)党委审批。

优秀预备役士兵,由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组织评选,预备役营党委审核推荐,征求预备役士兵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后,预备役旅、团政治机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由预备役师、旅(独立团)通报表彰、颁发奖状。

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分别由预备役师、旅(独立团)和预备役旅、团通报表彰、颁发证章和证书,并向地方有关部门和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所在单位通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并将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的奖状和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的证章、证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省军区可以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共同开展评选、表彰基层建设先进预备役旅、团和优秀师、团级预备役军官活动,树立先进预备役营、先进预备役连队和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标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军兵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评选、表彰预备役部队建设先进单位和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