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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局部利益须服从服务于整体利益
日期:2020-03-04 09:29:38         文章来源:党建网 作者:方纲

为快速阻断疫情蔓延传播,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采取了史无前例的严格管控人员外流措施。武汉市自2020年1月23日封城以来,已有月余。封城期间,常态下的一些个人正当权利难免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或者让渡,比如公民自由迁徙、集会或出境的权利,享受差别化医疗服务的权利等等。抗疫期间,全国范围特别是武汉这座英雄的城市,涌现出无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正如世卫专家组外方组长布鲁斯•艾尔沃德所言:“我们要认识到武汉人民所做的贡献,世界欠你们的。”

然而,疫情也是一面照妖镜,照射出抗疫期间各地出现的将个人权利超越集体利益、将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之上的丑陋行为。就前者而言,全国各地出现一些冲击关卡、拒戴口罩、抗拒测体温、殴打防疫(医护)人员、隐瞒疫区旅行史等恶劣案例。比如,湖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陈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控工作规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确诊新冠肺炎后,不服从集中隔离、入院治疗等措施,并违规出入公共场所,影响恶劣。就后者而言,个别地方政府,如大理市违规扣押征用防疫口罩,严重干扰了全国防疫工作大局,破坏了防疫工作纪律。面对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新冠肺炎疫情,个人权利、局部利益只有在整体利益的维护中才能得以实现。

个人权利、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整体利益是基本法理要求的体现。紧急状态下,出于紧急状态的危险性,行政机关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多数人民权益,往往会对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些限制,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紧急状态作出适当而有效的处置,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政府为抗击疫情对居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作出一些限制。这一限制鲜明地体现了“必要性”(快速阻断疫情传播蔓延的态势)、“合目的性”(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当性”(有力有效的举措实现了防控工作的巨大成效)的基本法理要求。

个人权利、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整体利益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个体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超脱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个人权利也只有在社会整体框架中才得以实现。在面临烈性传染病这一紧急状态,个人行为更是超越了个体行动的意义而被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赋予了社会责任的属性。今日关门闭户的不自由是为了明日褪下口罩的自由出行;今日局部交通管控的不便是为了明日全国交通的畅通无阻。个别人因为违规出行而大大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个别地方因防控疫情不力容易导致全局抗疫巨大成绩的黯然失色乃至前功尽弃。

个人权利、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整体利益是集体主义精神的体现。中国抗击疫情取得的初步成效,展现出在全球化世界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色能力,在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同时,也为世界公共卫生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这一成效和贡献,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也是个人权利、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整体利益为主旨的集体主义进而是国际主义精神的胜利。“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极端个人主义所倡导的主体意识和主体权利显然对于抗击疫情无所助益,其导致的“原子化”“沙漠化”的社会基础对疫情扩散蔓延更是助纣为虐。集体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唤醒并彰显了中国人民的集体主义精神,这一精神已成为抗疫的重要优势并将成为抗疫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保障。

眼下,“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为此,在疫情期间尤其疫情后期,个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持耐心、坚定信心,做好个人和家庭防护。特殊时期个人践行基本卫生要求,看似是个体行为,实则是爱国、爱社会的一种体现,他人和社会也会因此受益,莫以善小而不为。这一点对于一个多月足不出户的武汉市民尤其难能可贵。第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维护清朗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疫情期间,虚假或错误的信息容易使医护人员的工作变得更加艰难,并且会转移决策者的注意力,引发社会混乱,带来公众恐慌。让谣言止于自己理性的判断,也是个人对清朗向上网络舆论环境的贡献,莫以恶小而为之。第三,为对抗疫情提供力所能及的专业志愿行动。岁月静好,只不过是因为他人在负重前行。唯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才不会辜负那些在抗疫最前线作出巨大牺牲乃至生命付出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清洁人员等各行各业的“勇敢者”。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西部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