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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主旨要义
日期:2020-11-18 09:13:14         文章来源:求是网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2020年9月30日,党中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委员会制度建设,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完成了《条例》制定出台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推动中央委员会制度实现成熟定型,这就为“中国之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奠定了政治基石,为“中国之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领导制度保障。

一、制定《条例》基于党的百年历史积淀

我们党历来重视从制度上保证全党在重大问题上统一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首次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强调“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二大通过第一部党章,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并首次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党的三大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党的五大指示中央政治局修订的党章,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称中央委员会。之后我们党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在多次修改党章和制定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中,不断健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历史表明,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正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革命才得以一步步走向胜利,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才不断向前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陆续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同时,党中央还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如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党中央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健全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等等。这些重大举措,有效保证了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制定这部《条例》,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越是如此,越要发挥好党中央定海神针作用。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完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开篇的重要历史时刻,制定出台这部《条例》,深刻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充分彰显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显著优势,更好运用制度力量应对风险挑战冲击,这对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主旨在保障“两个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含糊、不能动摇。”加强中央委员会制度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政治立场、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条例》共8章35条,紧紧围绕保障“两个维护”这个主旨谋篇布局、建章立制,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巩固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

(一)阐明党中央工作总体要求

《条例》总则阐明了党中央工作要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肩负重大政治使命、牢牢把握政治原则等3项总体要求,这就明确了党中央开展工作的“大纲”。

党中央始终坚持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开展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指导思想科学指引党和国家事业前进方向,中央委员会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始终以党的指导思想为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践行初心使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以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党中央工作的政治使命和实现路径。

党中央牢牢把握政治原则开展工作。政治原则统领工作规则。关于党中央开展哪些工作、怎么开展工作等具体规定,主要是对党的政治原则的细化。党章总纲第24至29自然段针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5项基本要求,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第30自然段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根据党章精神,紧扣党中央工作特点和实际,《条例》第4条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6项政治原则、做到“六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对应于党章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要求,其他五个“坚持”对应于党章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5项基本要求。

(二)巩固党中央领导地位

领导地位事关根本,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党中央在党和国家治理中的最高领导地位。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根据党章规定,着眼坚持和巩固党中央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决策核心这一最高领导地位,《条例》在总则作出相关规定基础上,第二章从3个角度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实行全面领导。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规定党中央对各类组织实行全面领导。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都必须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

三是规定党中央在党内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健全党中央领导体制

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条例》第三章从两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中央的领导体制。

一方面,《条例》明确了中央委员会、中央领导机构、中央领导人等主体的产生、组成及其相互关系。(1)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任期。《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任职条件,以及中央委员的出缺递补问题。(2)关于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的产生。《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3)关于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的履职时限。《条例》规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另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党中央与中央层面的机关机构间的领导关系。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中央层面的机关机构地位特殊,处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棒和“最先一公里”重要位置,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体制,必须明确规定党中央对中央层面的机关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为此,《条例》在第二章规定党中央对各级各类组织开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的基础上,又专门在第三章第11至13条,针对党中央领导中央层面的机关机构开展工作作出具体规定。(1)党中央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党章和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条例》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职责。(2)党中央领导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党章,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根据宪法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条例》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3)党中央设立并领导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关、党组等开展工作。《条例》规定,党中央设立若干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负责相关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党中央设立若干工作机关,在党中央领导下,主管或者办理中央相关工作;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设立党组,对党中央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四)列明党中央领导职权

立规的核心问题是确权。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从制度上明确和强化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职权。根据党章,《条例》第四章依次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领导职权以及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条例》关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设定,是以保证其履行职责为前提和基础的,体现出“因责设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其中,《条例》第14条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并具体设定中央委员会的7项职权,是为了履行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这一职责。《条例》第15条规定,“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并具体设定中央政治局的5项职权,是为了保证其履行贯彻执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的职责。《条例》第16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并具体设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7项职权,同样也是基于“因责设权”。总之,《条例》针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各自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设定与之相匹配的职权,保证了党中央的权责一致。

究其本质而言,党中央的最高领导职权就是最大的政治责任。这种最大政治责任,是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重大政治责任,是统揽“四个伟大”的重大政治责任,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重大政治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具有最高政治领导权,与其肩负的最大政治责任是辩证统一的。

(五)明确党中央领导方式

党章规定:“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领导方式是指实施领导活动、实现领导目标所运用的具体手段。领导方式对不对,决定着领导效果好不好。《条例》着眼保证党中央领导目标的实现,立足党中央领导地位、领导体制、领导职权,第一次在党内法规中对党中央的领导方式作出集中规定,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党中央领导方式的一次全面总结提炼,也是党的领导制度的一次重要集成创新。

党中央坚持运用和发展科学方法执政治国。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看家本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党中央领导方式之所以具有科学性,是因为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遵循客观规律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自觉胸怀两个大局,坚持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党的领导方法论,充实了党的领导“工具箱”,强化了党中央领导方式的统摄性和穿透力,提高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党中央兼用“领”和“统”两手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居于最高领导地位,可以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具体领导方式,比如作决策、定政策、用干部、下指示、开会发文、组织活动等。概括起来,党中央发挥统领作用、实施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运用“领”和“统”这两手,其中,“领”是指靠前引领各方、指引前进方向,“统”是指居中统揽全局、形成强大合力。《条例》对党中央综合运用引领和统揽这两种基本领导方式分别作出规定。《条例》第20条规定“领”——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党中央坚持从政治、思想、风范3个方面加强引领: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条例》第21条规定“统”——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党中央加强对各项工作、各方力量、国家治理3个方面的统揽: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中央坚持以上率下、带领我们党由内而外引领伟大革命。顺应时代潮流,适应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发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领导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方式。《条例》第22条规定,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六)完善党中央决策部署体制机制

《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党中央的决策原则、决策主体和事项、决策部署方式、决策部署会议召开、决策协商等基本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党中央决策部署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了党中央的决策原则。《条例》规定,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决策的主体和事项。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党中央的决策权分别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等行使,它们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相关问题作出决策。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中央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先由中央政治局研究讨论;属于中央政治局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先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属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根据需要可先由有关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或者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三是明确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方式。党中央一般通过召开会议方式作出决策部署。《条例》规定,党中央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中央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分析形势,部署工作”,“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协调相关领域重大工作”。

四是明确了党中央决策部署会议的召开。《条例》第24至26条分别对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次数、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的确定、参会人数要求、讨论决定方式、表决通过人数要求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条例》还对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中央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会议的召开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提出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或者审定。

五是明确了党中央的决策协商。《条例》第30条针对决策协商作出专门规定:“党中央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要情况,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贯彻落实职责作出规定。《条例》第14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这就明确了中央委员会的贯彻落实职责;第15条规定“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这就明确了中央政治局的贯彻落实职责;第16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这就明确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贯彻落实职责。同时,《条例》第18条规定“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中央书记处的贯彻落实职责。此外,《条例》第31条还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问题,由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已经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未再作重复规定。

(七)针对领导成员提出加强自身建设要求

《条例》针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身建设提出3项严格要求。

一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中央领导集体成员的根本政治要求。《条例》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一方面,针对严格遵守组织原则,《条例》第32条提出两项要求:(1)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坚持组织原则和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党中央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另一方面,针对严格遵守纪律规矩,《条例》第32条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要发扬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第33条针对发扬党内民主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要有“守”的自觉,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二是要有“为”的担当,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积极就党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关键之举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重中之重是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至关重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产生多重叠加效果。一是画龙点睛之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一位的是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最重要的是完善党中央的领导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对于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而言可谓画龙点睛。二是纲举目张之效。在《条例》出台前,有关党中央工作的制度规定分散在不同法规文件中,集成性不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形成了一个纲举目张的党中央工作制度体系,这个“纲”就是《条例》,这些“目”就是现有的和将来制定的各方面具体规定。三是示范引领之效。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不久,党中央即部署开展《条例》制定工作,并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出台《条例》,这就彰显了党中央对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高度重视。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通过建章立制来加强和改进领导工作,这就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强烈信号,为加快推动各方面党的领导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提供了正向激励和强大动力。

《条例》填补了党的组织制度的关键缺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形成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和组织制度,针对各类党组织分门别类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包括《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随着这些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缺位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这个意义上,《条例》的制定出台,填补了党的组织制度长期以来的一个重大空缺,实现了各类党组织皆有专门条例,据此形成了一幅党的组织制度的完整“版图”。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坚持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支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中,《条例》属于“顶梁柱”,其制定出台,对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如期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党中央通过制定和实施《条例》来提升领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会极大地提升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在全党范围内进一步树牢依规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这个意义上,《条例》的制定出台,代表着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标志着推进依规治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