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时也再次强调,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落实速度换挡、动力转换、创新体制等关键举措,把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在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速度换挡
2021年是我国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眼点着力点不能放在GDP增速上”。早在2014年,他就作出了中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判断。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经济增长速度换挡,将原来的“高速”调整为“中高速”。
高质量发展为何要求速度换挡?我们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看:
第一个角度:从增长速度变化的一般规律看。经济增长率=(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100%。随着经济总量增加,等式右边分母越来越大,而由于边际产出递减规律的作用,分子与分母的比率必然下降。比如,当国内生产总值为10亿元时,新增加产值8000万元,增长率为8%;而当国内生产总值扩大到100亿元时,即便增加5亿元产值,增长率也仅为5%。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增速放缓是客观规律。
事实上,西方工业国家的现实已印证了这一点。今天的发达国家皆经历了从农耕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农耕时代经济增长慢,进入工业化时代,经济增长明显加快,而到工业化后期,增长速度又放慢了。20世纪50年代,美、日、德、法等国家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2%、8.8%、9.1%、4.8%;而21世纪的前10年,则分别降至2.1%、1.5%、2.1%、1.2%。
第二个角度:从增长速度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关系看。人们通常以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速度越高,GDP规模就会越大,国家经济实力也就越强。若仅就当期看,这样讲当然是对的。但要是拿不同时期增长速度作比较,得出上面的判断却是错的。要知道,不同时期的增长速度,其高低并不具有可比性,而且做这种比较很容易给人造成“追求高速度”的误导。
请看下面两组数据:1992年,我国GDP总量为2.7万亿元,增长率为14.2%;2019年,我国GDP总量近100万亿元,增长率为6.1%。若论增速,2019年明显低于1992年;可从增加的产值看,1992年仅增加3800亿元,2019年却增加了近6万亿元。可见,不同时期的经济增速,与一个国家财富存量(经济实力)并不是一回事。
第三个角度:从财富存量与财富生产力的关系看。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曾提出过一个观点:不能将财富生产力与财富存量混为一谈。他说,财富生产力好比果树,财富则是果树结出的果子,财富生产力要比财富存量重要得多。根据李斯特的观点,一个国家的总产值(GDP)可看作一国的财富存量,而财富的市值,则取决于该国的财富生产力,即财富创造收入的能力。
举个例子:现在甲、乙两人,分别购置了100万元的机器。从资产存量看,他们的财富都是100万元。可甲的机器每年可创造10万元收入,乙的机器每年只创造4万元收入。按照资产定价原理:资产价格=该资产未来年收入/银行年利率。假定年利率为5%,那么甲的资产市值为200万元,乙的资产市值仅为80万元。同样是100万元的资产存量,可由于财富生产力不同,市值却大不相同。
分析至此,对我们应有三点启示:第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是客观规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不应再追求高速度;第二,增长速度的快慢并不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所以不必纠结增长速度,也不必拿增长速度作纵向或横向比较;第三,一国财富生产力比财富存量更重要,因此发展经济的重点是提高财富生产力,而不是追求GDP数量。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转换动力
前面我们分析,一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要将重点放在提高财富生产力上。问题是怎样提高财富生产力?对此,中央明确提出应转换发展动力。毋庸讳言,在过去高速增长阶段,我国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而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则应主要依靠创新驱动,通过动力变革,推动经济质量变革与效率变革。
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何要转换动力?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受国内资源环境约束,以往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生产方式已难以为继;二是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抬头,那种主要靠出口拉动经济的发展方式也已难以为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经济要转向高质量发展,我们别无选择,必须转换发展动力。
纵观世界经济史,有一个带有规律性的事实是:谁占据了科技创新的制高点,谁就能成为经济强国。我们知道,英国是工业革命的故乡,一战前一直号称为“世界工厂”,可到20世纪初却被美国赶超;二战后日本迅速崛起,经济总量超过了德国。美国和日本取得成功的原因虽多,但归根到底是美国引领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新技术革命;而日本也高度重视科技创新。
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具备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从生产供给看,我们具有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工业供应体系,拥有39个工业大类、191个中类、525个小类,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从消费需求看,我国有14亿人口,人均GDP达到了1万美元,中等收入群体已超过4亿人,规模居全球第一。
可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目前尚处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中间位置,一些关键核心技术产品仍高度依赖进口,高端数控机床、芯片、光刻机、操作系统、医疗器械、发动机、高端传感器等还存在“卡脖子”的问题。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特别是在当前特殊形势下,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和产品不仅难以引进,而且以前能引进的现在也变得困难重重,甚至出现了断供。
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而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已经提出了新发展理念,其中第一个就是“创新发展”。邓小平同志也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中央高度重视创新,原因是创新在我国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中央强调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以创新为动力。否则,没有创新作支撑,不仅传统产业无法升级,更不可能建成现代产业体系。
我们知道,当前我国存在的内需不足问题,主要是供给结构和质量不完全适应需求引起的。有鉴于此,中央提出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中外实践表明,供给侧一旦实现成功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就会以波澜壮阔的交易进行回应。由此可见,创新对扩大内需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外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角度看,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推动产业向全球产业链的高端延伸,尽快进入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营销服务等高端环节,主导重构全球创新链、供应链。而要达到此目的,就应该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攻关,抢占全球技术创新制高点。只有坚持自主创新,让科技自立自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人“卡脖子”的问题。
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创新体制
高质量发展要靠创新驱动,那么创新靠什么推动呢?具体到操作层面,也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应该支持创新,但并非所有创新都要由政府财政投资,那么政府应投资哪些科技项目?二是科技与产业融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那么怎样才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对创新靠什么推动,目前大家其实已经有了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早就讲过,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在谈到科技创新与改革的关系时,他指出:“如果把科技创新比作我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点燃这个新引擎必不可少的点火系。”其意思很清楚,科技创新要靠制度创新推动。
困难在于如何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当然要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来说,最突出的问题是财政投入过于分散。无需政府投资的项目,财政投了不少;而应该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却又投入不足。这种局面亟待改变,要及早从制度上明确:今后哪类创新项目由财政投资;哪类创新项目应该面向市场筹资。
根据中国的实际,政府投资创新应重点打通“最先一公里”,即核心技术创新。所谓核心技术,是指基础理论研究、“杀手锏”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对政府重点投资核心技术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这些领域,我们同国外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如果能够超前部署、集中攻关,很有可能实现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的转变。”
政府之所以要投资核心技术创新,从经济学角度讲,因为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品,而核心技术成果就是公共品。比如基础理论研究,其成果显然不同于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技术成果是商品,可以有偿转让;而基础理论成果却不能成为商品,也不能通过市场取得回报。比如,达尔文的“进化论”是举世公认的伟大发现,可是有谁会花钱去买“进化论”呢?
“杀手锏”技术虽不属于基础理论研究,可此类技术研发事关国家公共安全,而且不以营利为目标,这就决定了此类技术创新成果也具有公共品属性;而颠覆性技术创新一旦成功,不仅可推动国内产业实现颠覆性升级,而且能整体提升国家竞争力。然而此类创新投资大、风险也大,所以需要国家投资支持。
再看科技成果转化。我国技术专利数已连续多年居全球之首,可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不到6%。针对此现状,我们必须要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
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1980年前,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不高。当时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资助研发的技术专利,归联邦政府所有;专利权转让收益也归联邦政府。在这种制度下,美国专利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也非常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将专利权下放给了研发机构,于是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一路飙升,今天达到50%以上。可见,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人员的利益相关。
2007年,我国修订了科技进步法,将专利权也下放给了科研院所;2015年又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可以说,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已经确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是要将利益分享机制落实到位,从而以更好的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进而带动整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副校长(副院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