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坚定文化自信的意见》《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贯彻落实培育新动能、构筑新高地、激发新活力、共建新生活、彰显新形象的“五新”战略任务为统领,依托特色文化资源,综合运用文化经济政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粗放型向集约型、政府主导向市场驱动转变,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省、决胜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年均增长15%以上,文化产业结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做优做强做大一批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建成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园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强优补短扶新,优化结构布局
(三)巩固提升优势文化产业。关中以西安为核心,依托区位、科教、历史文化等优势,率先发展创意设计、出版印刷、文化会展、工艺美术、广播影视等产业。陕北陕南依托红色文化、民俗文化和生态文化等特色文化,优先发展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产业。优先支持优势文化产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品牌推广、对外贸易等工作,进一步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优势文化产业。
(四)补齐文化制造业短板。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国企参股、互持股份等方式,在印刷设备制造、文物复仿制等领域扶持一批本土骨干文化制造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引进一批文化用品生产、文化专用设备制造等领域知名企业和重大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装备制造基地。
(五)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重点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鼓励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文博创意等产业发展,加快“西安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一带一路”文化旅游大数据平台等建设。
(六)编制陕西省“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突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注重相关产业协调配套,持续优化文化产业功能布局。
三、打造专业园区,促进集群发展
(七)加快现有文化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进专业园区运营团队,通过精准定位、精致设计、精心服务、精细管理,促进园区向专业化、市场化、集群化转变。省级财政资金和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基金等,对园区内的项目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予以倾斜支持。
(八)新策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区。各市(区)每年至少策划建设2个以上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或重点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形成一批产业定位明晰、产业链带动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九)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鼓励创建“国家文化创新试验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国家级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等,认定命名一批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十)提高文化产业园区配套服务水平。省级以上园区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联盟给予补贴。支持园区企业开展产业链式合作,对合作开发项目取得良好效益的给予奖励。
(十一)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孵化功能。鼓励园区面向小微文化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提供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创业投资、资源共享等服务。全省试点建设一批文化企业加速器,培育更多文化“瞪羚企业”。
四、集聚专业人才,增强智力支撑
(十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创建文化产业人才发展基地,对于成效突出的示范性基地,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省市可对口组织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每年选派一批文化产业方面的人才到先进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企业挂职锻炼。
(十三)对引进的海内外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创意和技术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参照《陕西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补助或奖励,依据相关规定提供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十四)探索对文化创意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鼓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允许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文化创意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从事文化创意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营商环境
(十五)严格落实对小微文化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适当向小微文化企业倾斜,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对参与国家“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且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十六)放宽文化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取消母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具有两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鼓励非文化企业兴办文化产业,其文化产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以下简称“规上文化企业”)数量超过1500家。
(十七)对国有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属文化企业2020年前免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改制工作,组建几家大型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培育3-5家总资产或年收入过百亿的文化企业。
(十八)推行文化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精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进一步放宽国家鼓励和允许的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制定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黑名单”制度等文化市场监管新机制,创新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六、增加财政投入,发挥杠杆作用
(十九)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省级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项目、投融资平台,以及上市奖补和省属文化企业融资活动等。鼓励各市(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纳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本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规上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小额贷款担保等。
(二十)每年从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到文化产业类投资基金,力争2020年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天使投资子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设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子基金、并购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性企业融资和上市企业再融资。
(二十一)充分发挥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规范审定制度,统筹整合使用省级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陕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理事会章程,运营管理好相关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
七、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二)对新增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辅导期和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文化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再融资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力争到2020年新增5家以上上市、挂牌文化企业。
(二十三)对文化企业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按照企业(集团)当年新增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非文化企业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新增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文化产业项目,退出时按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再担保文化产业项目的机构,产生损失的,按照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偿。
(二十四)利用创新融资工具,发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建立文化产业支行,以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融资工具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八、用好土地政策,增加有效供给
(二十五)各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计划;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出让底价可按相应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执行;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十六)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产业升级的,可暂时维持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九、加强统筹协作,完善推进机制
(二十七)省委宣传部作为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考核部门负责完善以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新增规上文化企业数量、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等为核心指标的考核体系,按年度对各市(区)文化产业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区)予以表彰奖励,不达标的市(区)予以通报,同时将相关考核数据提交省考核办,作为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十八)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牵头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每年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一次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配合。成立陕西省文化产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文化企业联合设立文化产业协同创新机构。
(二十九)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措施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措施情况进行督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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