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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编辑 张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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