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规则》施行以来,各地纪委监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既确保具体条文规定执行到位,又力求将其精神实质和内涵把握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范化水平。
天津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通知》,着重强调贯彻执行问题。“我们将重点针对法规制度束之高阁、学习落实‘两张皮’等现象进行专项检查,选准切入点、找准结合点,着力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倒逼整改,促进法规制度刚性执行。”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规则》,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整治信访举报处理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围绕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重点环节查摆突出问题279个。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副主任马光涛介绍,自治区纪委监委梳理共性问题16条,要求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逐项抓好落实,着力纠正超期未办结、调查不认真、处置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近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组内会议上,纪检监察干部结合具体案例交流学习贯彻《规则》的体会。这样具有实战导向的学习交流,让该纪检监察组的年轻干部小吴受益匪浅。不久前,一位实名举报人反复提出无实质内容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举报,小吴耗费较多精力去一个个核实后,却发现都查无实据。在学习交流会上提出疑问后,小吴了解到根据《规则》相关规定,以后遇到仅列出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可以不予受理。“《规则》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准绳,我一定要深刻学习理解贯彻《规则》,增强制度执行力。”小吴表示。
“第一季度,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87件次,其中上级纪委监委转办15件次,州纪委监委自收32件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日前召开的第一季度信访举报工作分析会上,纪检监察干部以《规则》为标尺,结合工作实际检视在信访受理、分流处置、督办反馈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坚决防范和克服压件不办、久拖未办或者一转了之等问题,加强研判工作,妥善进行分流处置,进一步提高信访办件效率。”该州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说。
前不久,浙江省临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的电话铃声响起,电话那头的声音有些激动:“法院对我的一桩官司判决不合理,我要向你们反映……”信访室干部听完举报人诉求,发现举报内容并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您好,依据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认可,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一番耐心劝解后,举报人的情绪终于平复下来。“《规则》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三类情形,这让我们在处理信访举报时标准更加明晰。”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说。
实践中,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诬告陷害他人,既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举报秩序,也不利于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经调查核实,关于反映刘路德同志有关问题失实,现予以澄清正名……”近日,在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六合村,镇纪委书记谢正涛洪亮的声音,让该村党支部书记刘路德感到暖心。该镇纪委此前收到反映刘路德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举报信,后来通过和干部群众座谈、群众满意度测评和调取资料等方式,了解到反映的问题不实。前不久,该省纪委监委结合《规则》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规定,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苍溪县纪委监委据此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对受到不实检举的干部进行澄清正名,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