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党的十九大以来有关反腐的现象级事件,“主动投案”绝对算一个。自2018年7月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携带赃款赃物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以来,“主动投案”逐渐成为案件通报中的高频词。仅2020年4月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公布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陈晓,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河南省济源市政协副主席李社会,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等主动投案的消息。问题干部“扎堆”投案形成的“主动投案潮”背后,是什么力量在推动?如何看待和把握这一反腐新动向?
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有目共睹。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公开的数据显示,2015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5400余人,2016年则有5.7万名,一年间增长10倍,这既是中央反腐败压力传导的结果,更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明证。
党的十九大后,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正风肃纪、高压严打的势头有增无减,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追逃天网越织越密。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了监察全覆盖的范围。强大震慑下,问题干部的心理防线受到巨大冲击。“特别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一个接一个,这也是一种震慑。当时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这些事儿捋了捋,觉得跑不了,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了。”专题片《国家监察》中艾文礼的自我剖析,反映了许多问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的心路历程。
在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判断,表明我们党不仅在解决腐败存量上有了重大进展,更对腐败增量产生强烈震慑。作为这一判断的注脚,从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披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到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不仅主动投案人数明显上涨,而且囊括了从一般干部到省部级大员,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企事业单位、村级党组织工作人员,从年轻干部到退休领导干部等各个层级。以退休15年后依然选择主动投案的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为代表,越来越多问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表明腐败存量的“坚冰”正在开裂、融解,不收敛不收手的干部正在收敛收手。可以说,“主动投案潮”的出现,有力说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而且正在不断巩固发展。
一体推进“三不”、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必然结果
除了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政策感召也是重要原因。
一些问题干部坦言,脑海中曾多次闪现主动投案的念头,甚至在纪委门口徘徊过好几回,但就是缺少“临门一脚”的勇气。所以,要让问题干部主动投案,仅靠“霹雳手段”还不够,还需要唤醒他们的“自知之明”,引导、敦促问题干部有“案”投案、回头是岸。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一种实践路径。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惩治震慑力、制度约束力、政策感召力和文化影响力的叠加效应,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觉悟而不想腐。如在案件查办后,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给问题干部“猛击一掌”“指明出路”,敦促其抓住机会、说清问题,已经成为各地的普遍做法。海南省文昌市以查办抱罗特大赌场案为契机,及时召开全市公安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公安系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会后先后有16名干警主动投案。
除了呼吁问题干部“主动来、如实说、彻底退”,求真务实、不折不扣地兑现政策,也让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后感受到“一诺千金”的政策温暖。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既严格依据纪法、事实这两个定量,也充分考虑态度这个变量,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形态相互转化工作。2019年8月,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基于该市城市房产发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杨磊主动投案、主动退赃,以及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等因素,经过审慎会商,综合考虑杨磊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其按第三种形态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部分身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主动投案,产生了明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对艾文礼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首次使用“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如今,将“主动投案”情节与“从宽处理”结果在通报中突出出来,已成为一种常态。
从政治高度看待、从政治视角考量,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主动投案者依照党纪法规有节有度地施行宽严相济的政策,让越来越多问题干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动投案这条正确道路上来。这不仅有力地巩固了反腐综合治理成果,对于政治生态的净化也大有裨益,充分说明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的一贯正确性。
从宽处理必须把握依规依纪依法这个前提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着眼点固然在从宽,但并不是因此忽视纪律、法律固有的严肃性。《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这里,法律的措辞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主动投案者不是片面从宽、一味从宽。
落实四次全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从宽处理上决不能标准随意、飘忽不定,更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在案件质量上“放水”、搞人为变通甚至造假。
现实中,不乏打着“如意算盘”的主动投案者,有的故作姿态、转移视线,徒有投案之名,却无交代之实;有的避重就轻、以小博大,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眼睛”“洗净耳朵”,听其言是否发自肺腑,查其交代问题是否完全彻底,准确把握主动投案的内涵与要件,综合考虑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其真实目的,严防跑冒滴漏。在决定具体处分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体现组织对主动投案行为的认可,最大限度释放政治效应,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又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动投案案件的处理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社会关注度高。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要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避免随意性和暗箱操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动投案案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导,既防止该转化不转化、该从轻不从轻,又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同时,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既释放典型案件的涟漪效应,让问题干部看到希望,主动向组织靠拢、交代问题,又讲清处理依据,正面引导舆论,消除社会公众对从宽处理的误解,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