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中管干部的监察调查,为何由国家监委指定监察机关?

    —— 一天内两厅级干部立案调查由国家监委指定管辖
  •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发布日期: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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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殿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监察调查。”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巡视员孙建晞涉嫌严重违法,经国家监委指定四川省监委管辖,四川省监委指定泸州市监委管辖,目前泸州市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6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两则案件通报都涉及到指定管辖原则。那么,指定管辖是什么?为什么要作出指定管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全覆盖。2018年3月20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由此,监察机关可以对王殿贵、孙建晞进行监察调查。

各级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的职权分工十分明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省级监委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等。同时,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监委有权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作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监察法第十七条对指定管辖原则和提级指定管辖原则作出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因此,国家监委有权指定黑龙江省监委对王殿贵立案监察调查。同理,国家监委有权将孙建晞案指定四川省监委管辖。

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

“王殿贵长期在黑龙江任职,且主要涉嫌违法问题发生在黑龙江,国家监委将王殿贵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交由黑龙江省监察机关调查,更便于案件调查工作开展,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孙建晞作为央企管理干部,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管辖,但考虑到其工作单位在地方,主要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发生在四川省,国家监委指定由四川省监委管辖能更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案件调查。”泸州市纪委监委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对于交由省级监委调查的监察事项,省级监委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指定给下级监委调查。因此,四川省监委可以将孙建晞案指定其下级监委泸州市监委进行监察调查。

指定管辖发挥着统筹办案力量、排除办案阻力、破解查处困境等重要作用。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上级监察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要根据办理监察事项的实际需要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一概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进行指定,造成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上的混乱,影响监察实效。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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