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机制在全国尚属首创。
《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陕西人民陪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任职期间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到届或聘任期结束实行“双向优选”的工作机制,确保两支队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意见》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同,建立优选制度,共同做好“双向优选”工作。规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调解员中优选数量应掌握在20%以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优选数量按有关法律执行。
《意见》明确了选任程序,即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人选及人数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求协商定期推荐提名;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任人选条件进行联合审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确定选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按《意见》要求办理聘任手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聘期履职,可续聘。
《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向社会公告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将确定的选任名单信息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主管部门。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