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8日电(薄晨棣)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日正式发布。
规定“互相适用”原则避免重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6月12日,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式发布了4个规章及33个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颁布后起草了《意见》,并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意见》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本《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据了解,《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坚持系统思维,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本次改革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深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意见》第四部分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结合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经验对提升人民法院证券审判能力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意见》第8条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为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第9条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10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安排,审慎评估、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进一步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进证券民事诉讼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证券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切实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