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法司法领域腐败问题 堵住权力寻租的后门

  •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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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11日,陕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雷雨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通报来看,深查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的力度始终不减。

政法机关担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党的十九大以来,政法系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立案查处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的政法干部,一些典型案件背后潜藏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等深层次问题得以暴露,“围猎”与被“围猎”交织、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等腐败问题浮出水面。

“对执法司法领域腐败问题重拳查处,十分有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如果执法司法领域腐败,法律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再好的立法也难以发挥作用。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披露的执法司法领域腐败案件中,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公安、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有的是公安刑侦、监狱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重要权力,更易成为“围猎”对象。

此外,“窝案”现象在执法司法领域表现得较为突出。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一些领导干部长期深耕一地从事政法工作,带来人际关系的交织固化,一旦案发,难免“拔出萝卜带出泥”。

在违纪违法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甚至徇私枉法。执法司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空间,一些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有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影响执法司法公正。少数党员干部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干预、插手案件处理,试图“捞人”“抹案”。比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就曾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为当地一涉黑犯罪集团所属企业案件诉讼提供帮助。

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搞权钱交易,甚至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公安部门的执法管理、侦查,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检察院系统的批捕、公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都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权力,监督不到位很容易被滥用。比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他利用担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向请托人透露查缉走私行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冻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从打私变成了“护私”。

随着今年以来扫黑除恶及“打伞破网”的深入推进,执法司法领域多名党员干部被查出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截至8月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24名厅局级以上政法干部中,有14人的处分通报中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相关问题。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厉惩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制度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化“三个规定”的落实,严禁检察人员相互之间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等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督促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构建新时代公安特色大监督格局的意见》,落实好监督执纪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有效贯通各项监督。

“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创新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促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精准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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