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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告与公示三种公文为什么总会用错
日期:2019-12-24 11:07:42         文章来源:党建网

公告、通告与公示这三类公文是党政机关行文时经常用到的文种。因为这三类公文都有公开告知的目的,所以,经常会出现将三类公文混用的现象,而这也是有些公务员经常犯的错误之一,今天我们就用几个错误的案例,为大家剖析下,公告、通告、告示这三类公文的用法。

案例一:

案例一题目是《××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而在下面的具体内容中则出现了“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的表述,可见制发者将通告与公告误认为是一个文种。

案例二:

案例二是针对某一建设用地问题,“根据选址论证,现对地块相关指标予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既然发文的目的是为广泛征求意见,并告知“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内反馈市规划局”,应选用的文种是“公示”,怎么能用“公告”来发布呢?因为”公告”这一文种的发布机关级别较高,发布的事项是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且公告没有征求意见的义项。

案例三:

案例三是针对某一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用的文种是通告。尽管“公示”与“通告”都具有公开告知的特点,但“公示”告知的目的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而“通告”则是在周知的前提下要求其遵守执行,具有约束力。可见案例三的作者将“通告”与“公示”混淆了。

案例四:


案例四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干部提任情况进行公开告知,征求意见而制发的公文。该公文本该采用“公示”这一文种,却用了“公示通告”来发布,可见制发者将公示与通告视为一个文种了。公示是向社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开某一信息,以达到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时所使用的文种,是干部制度改革后派生出的一个文种。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公文写作中,没有“公示通告”这一文种。

以上案例均为此前一些党政机关正式发布的公文,可见所选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反映了党政机关公文行文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将公告、通告、公示三个文种相混淆的情况还不是个别现象,这反映了我们广大基层公务人员对待公文写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可以说是我们公务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不认真,公文写作对于我们公务员而言,是最基本的工作技能之一,并且工作文种滥用这种最基础的错误都犯,现在我们工作人员的公文写作能力仍需加强。

避免上述错误的发生并非难事。尽管,公告、通告与公示这三类公文都有告知的目的,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发布的机关不同:公告发布的事项会对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严格的制发权限的要求,其制发机关的层次级别较高,一般的基层机关通常没有制发公告的权力。通告、公示的制发机关没有严格的级别限制。

二、发布的范围不同:尽管通告、公示都属于公开周知的告知性公文,但其告知的范围都没有公告发布的范围广;公告所发布的事项是向国内外发布,通告、公示发布的范围限于国内与此相关的一定范围内。

三、发布的目的不同:公告发布的目的是告知,所发布事项、传达信息让国内外都知道;通告发布事项的目的不仅让人知道,而且让人遵守;公示是公开某一信息,其目的不仅告知,而且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接受其监督。

编辑:何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