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这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立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从《决定》阐述的具体内容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要求。
第一,健全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我们党在这方面已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必须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
第二,完善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立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应把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机制化、程序化,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应认真落实立法法关于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程序的原则要求,完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拓宽公民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政府立法机构的审查和协调作用。建立由政府立法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第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和程序。应健全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第五,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及时修改,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做到以良法保障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