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这是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辩证逻辑。
第一,从历史逻辑看,中央和地方关系历来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大区制度,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也有缺点;以后决定取消大区制度,各省直属中央,但又走到了“取消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的另一个极端。对此,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论十大关系》中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经历了由放权让利、“分灶吃饭”到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两次大的调整,比较好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力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时把握的根本原则。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今后工作的更高要求。
第二,从现实逻辑看,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别大、发展起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种具体情况复杂。有必要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让地方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中央和地方信息不对称,中央直接管理链条过长,会增大双向的信息损耗,容易产生决策失误或时滞,一些事项有必要由最贴近信息源头的地方党委和政府来决策。二是关系全国的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具有比较强的外溢性,需要在中央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统一管理,但是也还有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的区域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其外溢影响并不明显,应该下放给地方。三是面向全国出台的政策需要照顾到各地区的差别,具有宏观性,需要由各个地方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加以贯彻落实。四是一些方面的工作具有探路性和探索性,一时不能在全国铺开,需要由中央先定调子、划出底线,地方在这个框架下先探路子、创造经验,中央给予相应授权。
第三,从辩证逻辑看,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把过多权力都集中到中央,可能导致中央有积极性,地方没有积极性,地方主动开展工作的动力会减弱,各地发展的比较优势便难以发挥,从而影响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反之,如果把大量权力下放给地方,只是地方有积极性,中央没有积极性,就会带来宏观调控能力弱化和市场分割等问题,也会影响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这种辩证关系,处理好这个矛盾,切实发挥两个积极性,从而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总之,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治理的基本经验。要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十分重要的是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已有改革工作基础上,按照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按照分税制原则,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