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供给侧的有力保障,是民法制度的“总纲领”,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都可以从民法典草案中找到依靠的权利,以及民事活动得以基本遵循的规则,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特殊意义。
一、权利本位 民生之保障
法律满足民生需要和欲求的前提就是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民法典是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权利宣言书。民法典草案的“民生导向”首先体现为民法典草案的“权利本位”。民法典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草案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言,从而确立了民法典草案充分关注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的立法宗旨。与此同时,民法典草案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基于该条规定,民法典草案将“保护民事权利原则”作为民法典草案的首要基本原则,设立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与绿色原则之前,从而将“以权利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贯穿于民法典草案的始终。
除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草案的具体规则也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展开,从而处处彰显了民法典草案对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例如,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将胎儿利益的保护从原来的“遗产必留份”拓展到接受赠与以及其他民事利益的范围,意味着民法典草案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前置于自然人的胎儿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草案对此予以回应,认可和保障人民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在物权编增设了居住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享有居住的权利,对于父母的房屋作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享有居住的权利,对于原配偶的住房因离婚而无房的配偶享有一定时间内的居住权利。居住权的确立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有利于创造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关系。
“法安天下,德顺民心”。民法典草案绝不仅仅是1260个冷冰冰的条文,民法典草案是有“温度”的法典,实现其“温度”的传导,就必须将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融入到严谨有序的规则中去,实现民事民生的价值观与民法自身价值的“无缝对接”。
二、与时俱进 民生之遵循
民法典草案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不平衡发展方面”,民法典草案着重对城乡差距、人与生态环境协调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例如,民法典草案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落实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明确对农民征地拆迁的条件、程序和补偿制度等,充分体现了“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立法承诺。在“不充分发展方面”,民法典草案彰显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增加了一系列与互联网、大数据以及高科技发展等相配套的民事制度。如针对层出不穷的公民信息泄露、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公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现象,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一次引入了个人信息权,明确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在人格权编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侵权方式以及救济途径。此外,民法典草案还对电子合同、网络虚拟财产等领域的民生热点进行了直接回应,真正实现了网络技术与民事生活秩序的“互联互通”。
应当看到,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民法典草案不仅强调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从而进一步体现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文关怀。一方面,中国民法典草案是世界上最先采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典草案,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特别是对于精神生活的向往与需要。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也是第一次通过民事立法强化行政机关的“民生义务”,例如,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的监护制度中明确规定,当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三、绿色原则 民生之福祉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实现民生福祉方面,民法典草案没有拘泥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局限,拿出了解决民生法律问题的“中国方案”,积极融入生态文明理念。例如,民法典草案对环境保护这一重要民生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民法典草案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呼应,《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一直作为“倡导性”原则存在,民法典草案颁布之后,物权编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征用等制度进行完善,对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合同编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分别规定了对环境权的救济途径。民法典分编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实现了“绿色原则”的可操作性,有效配合了环境保护民生工程,充分彰显民法典草案对于新时代中国智慧的立法表达。
四、开门立法 民意之落实
民法典草案的“民生导向”不仅体现在法典的内容方面,还体现在民众对于立法的参与度上,在“开门立法”的运作模式下,民法典草案广开言路,充分倾听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考量和吸纳民心、民意、民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民法典草案编纂前后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有数十万人参与提供意见,提出建议总数达百万条。民法典草案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公众参与度最高的一部法典,很多民事制度正是在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的基础上最终得以确立。例如,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增加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正是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头顶上的安全”保障的强烈呼声。为了遏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在法律层面宣告“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性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细化高空抛物侵权者的责任;为支持受害人权利救济,除明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外,还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草案从民事立法角度最大化地释放了民生红利,从而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顺达民意,多方位促进民生改善,切实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真正实现了“立法为民”。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编辑:白雪)